(2017)吉011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树君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君,XXX,赵树君,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赵树君,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XXX,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执行人赵树君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X一次性给付案款4万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赵树君自愿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