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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树君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君,XXX,赵树君,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赵树君,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XXX,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执行人赵树君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X一次性给付案款4万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赵树君自愿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