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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学宾与马青梅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宾,马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宾,男,1977年12月4日生。被执行人马青梅,女1970年4月4日生。张学宾申请执行马青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豫0526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青梅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张学宾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马青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7)豫0526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原告支付155000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范 冰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