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聂启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启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556号罪犯聂启宁,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启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8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聂启宁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1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聂启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503号、(2014)宁刑执字第65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聂启宁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聂启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聂启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聂启宁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聂启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聂启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