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细清、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细清,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王国茂,贺细清,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王国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贺细清,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85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茂,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茂,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王国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王国茂偿付24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王国茂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12)第011号,使用权面积31301.89㎡)的土地所有权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新国用(2012)第011号,使用权面积31301.8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昌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