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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段利军、李艳琴因与刘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利军,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琴,女,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祥,男,汉族,1955年11月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原审被告段利君,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上诉人段利军、李艳琴因与被上诉人刘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府谷县法院(2016)陕082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段利军、李艳琴称,本案双方已经和解,自愿撤回上诉,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段利军、李艳琴在本案上诉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利军、李艳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段利军、李艳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