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宋学梅与罗招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梅,罗招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356号原告:宋学梅,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5日,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强,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招奎,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16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宋学梅与被告罗招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宋学梅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学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学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学梅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