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相锋与李忠祥、隋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锋,李忠祥,隋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9号申请执行人:李相锋,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93号1栋2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李国华,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忠祥,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大同村城子屯。被执行人:隋少春,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大同村城子屯。本院在执行李相锋与李相锋、隋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相锋、隋少春下落不明。本院向李相锋、隋少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李相锋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30,000元。李相锋未能提供李相锋、隋少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找到李相锋、隋少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李相锋、隋少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