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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颜廷军与通化金龙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廷军,通化市金龙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5财保1号申请人:颜廷军,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申请人:通化市金龙煤矿,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投资人:张涛,男,195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申请人颜廷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化市金龙煤矿采矿许可证予以查封。申请人颜廷军、担保人冯海艳(二人系夫妻关系)以座落在白山市八道江区(现浑江区)东兴街,私有产权的白山房权证白BQ字20090037**号70.83平方米房屋;以座落在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现江源街道)一委,私有产权的江源房权证江JQ字1135**号68.81平方米房屋;以座落在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现江源街道)一委,私有产权的江源房权证江JQ字1135**号68.81平方米营业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颜廷华以座落在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现江源街道)一委,私有产权的江源房权证江JQ字1359**号144.37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颜廷梅以座落在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现江源街道)一委,私有产权的江源房权证江JQ字1152**号125.24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廷军与被申请人通化市金龙煤矿借款合同成立。申请人颜廷军因担心被申请人通化市金龙煤矿转移财产,故申请对被申请人通化市金龙煤矿采矿许可证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通化市金龙煤矿采矿许可证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二、对座落在白山市八道江区(现浑江区)东兴街,私有产权的白山房权证白BQ字20090037**号70.83平方米房屋;座落在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现江源街道)一委,私有产权的江源房权证江JQ字1135**号68.81平方米房屋;座落在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现江源街道)一委,私有产权的江源房权证江JQ字1135**号68.81平方米营业房屋;座落在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现江源街道)一委,私有产权的江源房权证江JQ字1359**号144.37平方米房屋;座落在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现江源街道)一委,私有产权的江源房权证江JQ字1152**号125.24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三、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通化市金龙煤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爱军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盖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姜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