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夏士兵与浦月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士兵,浦月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度假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033号原告:夏士兵,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浦月明,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度假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9楼西。负责人:任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叶(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度假区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士兵与被告浦月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夏士兵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士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士兵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夏士兵负担。审 判 员 殷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叶文杰书 记 员 邹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