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平执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单均佩申请执行耿青松、王建华冻结提取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均佩,耿青松,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平执字第161-3号申请人单均佩,男,194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耿青松,男,1962年11月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60年4月生,汉族,住新蔡县。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新民再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青松及其配偶樊素真(身份证号:412828196204280020)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华及其配偶王学芝(身份证号:412828196707160047)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杰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成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