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23号原告: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职员。被告:罗某某,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清所有欠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伟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