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光宇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刑初77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光宇,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忠玉、代理检察员崔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9日22时30分左右,在四平市铁西区彩虹新苑小区地下停车库71号库门前,被告人杨光宇将被害人王某1停放车库门前的一辆自行车盗走,经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6694元。案发后,赃物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光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杨光宇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杨光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杨光宇案发后已将赃物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光宇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冯井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蔡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