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王中森等与袁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王中森,李国镜,袁露,重庆龙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601号原告: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销氨路料场新区西侧,组织机构码722165210。法定代表人:田芙蓉,经理。原告:王中森,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李国镜,女,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袁露,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重庆龙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建新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30484419X。负责人:秦晋才,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中森、原告李国镜与被告袁露、重庆龙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中森、原告李国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中森、原告李国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中森、原告李国镜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赤水市路路达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王中森、原告李国镜负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