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58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市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市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燕学亮,陈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584号之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汪雷,行长。被告:东营市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学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东营市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强,董事长。被告:燕学亮,男。被告:陈玲,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东营市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金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燕学亮、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成刚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左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明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