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2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与张宝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张宝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310号原告: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法定代表人:高胜利,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宝林,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生前系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农民。原告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诉被告张宝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于本案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撤诉。案件受理费3437元,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原告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负担。审判长 付 清审判员 王兴全审判员 高常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