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与王吉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王吉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056号原告: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凤凰山管理处)。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金志敏。委托代理人:於成荣、吴凯,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仙,女,193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诉被告王吉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元,由原告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减半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芬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