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71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路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永平,男,该公司陕AT55**号出租车驾驶员。被执行人路甲,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路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路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路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路甲自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案款8800元,并交纳了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2017年4月1日本院已将88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世园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廖 亮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