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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李守强与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强,王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87号原告:李守强,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永华,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李守强与被告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李守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守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