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3075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93年3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