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远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远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瑞昌市赛湖农场五里桥。法定代表人:罗小红,局长。被执行人:张远效,男,1952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农民,现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张远校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额6081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远校对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分文未履行,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要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远校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