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炬通商贸有限公司与锡林郭勒盟盈古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紫维(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炬通商贸有限公司(原锡林郭勒盟伊特商用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盈古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锡林郭勒盟紫维汽车有限公司),内蒙古紫维(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紫维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湖北华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锡林郭勒盟炬通商贸有限公司(原锡林郭勒盟伊特商用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胜利苏木北两公里。法定代表人:李作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一菲,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锡林郭勒盟盈古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锡林郭勒盟紫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海河路东城尚景西临街56号。法定代表人:翟乾玮,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紫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翟乾粮,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紫维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小黑河镇前八里庄村西。法定代表人:翟乾玮,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原湖北华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新型工业基地9号。法定代表人:于有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宏,湖北省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锡林郭勒盟炬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锡林郭勒盟盈古商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紫维(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紫维商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湖北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3)锡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锡林郭勒盟炬通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其在一审主张的各项损失须经过鉴定后方可确认,故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锡林郭勒盟炬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锡林郭勒盟炬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0.6元,减半收取8780.3元,由上诉人锡林郭勒盟炬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有才审 判 员 娜日苏代理审判员 程鹏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淑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