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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光平、沈红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光平,沈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00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夏中宁县城宁安东街杞乡经典B区14号商业楼,组织机构代码:574850928。被执行人:严光平,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沈红英,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光平、沈红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特1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严光平、沈红英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05994.09元,准许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及银川市西夏区某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用拍卖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91元,以上共计412085.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二被执行人提供抵押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后无人竞买而流拍,又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套房屋进行变卖,也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二被执行人严光平、沈红英名下位���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号)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99000元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组织机构代码:574850928);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850928)可持本裁定书到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贵审 判 员 孙志军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何 涛书 记 员 林振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