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某某有限公司,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219号原告兰州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男,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兰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兰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州某某有限公司与东乡县某某有限公司已达成私下还款协议,所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兰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忠文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人民陪审员 马英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