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邢思臣、邢凤君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思臣,邢凤君,邢风金,邢凤海,邢利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402民初2628号原告邢思臣,男,汉族,1933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邢凤君,女,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邢风金,男,汉族,1960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邢凤海,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邢利君,女,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华祥小区办公楼1-2层)负责人裴亚杰,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91929707(1-1)。委托代理人蒋星辰,河南宇言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青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商鼎路北和顺街东)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厦*楼。负责人杨志军,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HX00N。委托代理人张文雅,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邢思臣、邢凤君、邢风金、邢凤海、邢利君诉被告赵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公司交强险限额内于2017年4月20日前赔偿原告邢思臣、邢凤君、邢风金、邢凤海、邢利君各项损失共计108000元。二、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根据赵伟的责任比例(70%)于2017年4月20日前赔偿原告邢思臣、邢凤君、邢风金、邢凤海、邢利君各项损失共计69000元。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上述期限内足额支付到原告邢凤君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62×××30的账号内。原告邢思臣、邢凤君、邢风金、邢凤海、邢利君收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款后,本次事故的保险赔偿责任一次性终结,别无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迎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