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长林与倪加乐、陈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林,倪加乐,陈宏,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林,男,1952年12月2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倪加乐,男,1965年11月24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陈宏,女,1970年3月13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周云,女,1969年6月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徐长林与被执行人倪加乐、陈宏、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0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倪加乐、陈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徐长林欠款15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二、被告周云对上述第一条中规定的被告倪加乐、陈宏应履行给付150万元及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周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加乐、陈宏追偿。案件受理费19920元,由被告倪加乐、陈宏、周云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长林与被执行人倪加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个人152万元。被执行人倪加乐分别于2017年3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长林52万元,于2017年9月底前给付50万元,2018年3月底前给付50万元,对于其余款项徐长林予以放弃。执行费由倪加乐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18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