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因与王从昭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王从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黔03民终2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住所地:仁怀市五马镇龙里村。负责人:李丕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从昭,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8日,住仁怀市茅坝镇雄丰村下寨组***号。上诉人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因与王从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上诉称,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三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是错误的。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没有相应完整的住院病历予以佐证,被上诉人对其是否实际住院、实际住院时间,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据此,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得到支持。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经本院在立案前委派特邀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解除王从昭与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在2017年6月28日前支付63000.00元(含4000.00元生活费)给王从昭,其中4000.00元生活费在领取民事调解书后七天内支付。三、王从昭协助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办理保险公司理赔手续。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从昭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承担。五、如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未按本协议履行,从2017年6月28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自愿放弃其他全部上诉请求,本案就此终结。七、本笔录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上诉人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仁怀市五马镇富康煤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颖、被上诉人王从昭在笔录上签字,经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戡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犹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