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振芳与杜振军、赵龙霞、李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芳,杜振军,赵龙霞,李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311号原告李振芳,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杜振军,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赵龙霞,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李克斌,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芳诉被告杜振军、赵龙霞、李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