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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百齐与被上诉人徐剑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百齐,徐剑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百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剑光,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毅新,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赵百齐与被上诉人徐剑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百齐以与被上诉人徐剑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徐剑光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百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百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百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柯审判员 蒋远军审判员 昌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