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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河东区民信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官分社与胡发瑞、耿健健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民信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官分社,胡发瑞,耿健健,胡发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510号原告:临沂市河东区民信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官分社。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朱里村。法定代表人:王文恩,系该社主任。被告:胡发瑞。被告:耿健健。被告:胡发有。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河东区民信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官分社与被告胡发瑞、耿健健、胡发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河东区民信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李官分社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发瑞、耿健健、胡发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发瑞、耿健健、胡发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帮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