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钢、候红英与王乾富、胡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钢,候红英,王乾富,胡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雷钢,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候红英,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王乾富,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宜宾县。被执行人胡学平,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雷钢、候红英与王乾富、胡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乾富的工资收入2万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