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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谢泽民与严玉如、张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玉如,谢泽民,张晓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玉如,女,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泽民,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虎,男,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严玉如因与被上诉人谢泽民、张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玉如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其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严玉如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玉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蕾审 判 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戴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金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