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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跃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跃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4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跃平,男,汉族,1960年3月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潘胜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包公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跃平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请求履行协议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初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跃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胜超,被上诉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赵兵、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跃平提供的开封市鼓楼区拆迁安置办公室2007年10月26日出具的决定及其他证据,不能证明是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是为其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李跃平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行初50号行政裁定,驳回李跃平的起诉。李跃平不服一审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李跃平与开封市鼓楼区相国寺办事处鼓楼街社区居委会房屋买卖系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且履行完毕,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无关;对李跃平提供署名为开封市鼓楼区拆迁安置办公室的承诺证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认为,既不符合行政协议的形式和要求,也不能证明承诺的真实性。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均未参与房屋买卖,一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跃平的上诉,维持一审行政裁定。本院认为,李跃平虽提供并主张因与开封市鼓楼区相国寺办事处鼓楼街社区居委会房屋买卖,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解决经济适用房的证明一份,但该证明并非双方签订,且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不认可。同时,也不属于行政机关签订的涉及土地房屋和征收补偿协议等。综上,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行政裁定驳回李跃平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李跃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初50号行政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平代理审判员  肖海生代理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