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送变工程公司与于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送变工程公司,于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998号原告:吉林省送变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浩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富。被告:于水。吉林省送变工程公司与于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送变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送变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送变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68.00元,由原告吉林省送变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永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