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鲁广路与董炳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广路,董炳春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922号原告:鲁广路,男,1957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河东经济开发区。被告:董炳春,男,1951年5月3日,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广路与被告董丙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广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广路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广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曹非凡人民陪审员 张玉敬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