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霍敦惠诉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彬、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敦惠,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彬,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映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126号原告:霍敦惠,女,193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方彬。被告:方彬,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赖全福。被告:张映雪,女,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霍敦惠诉被告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彬、绵阳市福泰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9日向原告霍敦惠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霍敦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霍敦惠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审 判 员 许 珍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