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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平、朱松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平,朱松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朱松龄,男,汉族,1961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平与被执行人朱松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朱松龄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6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松龄所有的位于XXXXX的房产已被本院的(2015)集执字第1095号首封,该案现已启动评估程序。且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英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