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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胡瑞芳与姬刚、台玉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瑞芳,姬刚,台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10号申请执行人:胡瑞芳,女,汉族,1976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姬刚,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台玉仙,女,汉族,1981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以合审判员  原魁星审判员  米格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