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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蔡国祥、孙玉华与孙文、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祥,孙玉华,孙文,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蔡国祥,男,195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射阳县。申请执行人:孙玉华,女,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射阳县。被执行人:孙文,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44号。法定代表人:孙文,该公司经理。蔡国祥、孙玉华与孙文、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蔡国祥、孙玉华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盐城市亭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蔡国祥、孙玉华申请执行孙文、盐城市新世纪文化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74号民事调解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