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存明诉宋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明,宋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存明,男,汉族,静乐县人。被执行人宋春龙,男,汉族,静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存明与被申请人宋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宋春龙为静乐县鹅城镇马家沟学校退休教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宋春龙的工资收入从扣留之日(2017年月日)起每月给其留生活费壹仟伍佰元外,其余全部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俊山审判员 邱明应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