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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前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前明,吴前明,吴前明,吴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刑初36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前明,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2016年5月24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前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吴前明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UWXX**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附近出发时,与被害人牛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YXX**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后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民警将吴前明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吴前明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78.4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吴前明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吴前明明知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上述同一辆摩托车,在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永辉超市附近与街道职工吴某因锁车问题发生纠纷,随后吴某报警,吴前明明知对方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被随后赶到现场的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民警将吴前明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吴前明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吴前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牛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前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吴前明第一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第二次是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吴前明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前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前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前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纯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