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辉县市共和路罗蒙服饰店与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治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县市共和路罗蒙服饰店,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治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737号原告辉县市共和路罗蒙服饰店,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经营者:牛忠海,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力,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九山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55977222C。法定代表人李治平,总经理。被告李治平,男,195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共和路罗蒙服饰店诉被告新乡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治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辉县市共和路罗蒙服饰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辉县市共和路罗蒙服饰店承担。代理审判员 龙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夏应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