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海陶与海泉、李飞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陶,海泉,李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995号申请人张海陶,男,35岁,蒙古族,职工。被执行人海泉,男,38岁,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李飞祥,男,38岁,汉族,武装部职工。本院执行张海陶申请海泉、李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0月0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