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蔡贺与沈华甲、虢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贺,沈华甲,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贺,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沈华甲,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虢敏(系被告沈华甲之妻),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宋桂宝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