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航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航天精工有限公司天津制造分公司)、北京易利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航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航天精工有限公司天津制造分公司),北京易利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航天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航天精工有限公司天津制造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引航道1号。法定代表人:郭俊三,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易利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院1号楼3层333室。法定代表人:高文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3)滨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预付款28020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280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7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瑞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