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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6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保山九润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菜篮子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山九润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菜篮子超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6589号原告:保山九润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兰城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正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李莉,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菜篮子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静海园小区30幢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宫亚平。原告保山九润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菜篮子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保山九润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菜篮子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山九润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菜篮子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山九润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宗波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