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与杨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杨远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远涛。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远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军,被上诉人杨远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上诉称: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争议金额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且二审诉讼费用应按照二审上诉争议金额收取,不应按照一审标的收取。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伤者李瑞必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及出院后护理天数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二、相关医疗费用的认定应该参考用药清单结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予以核减,核减比例不低于20%;三、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认定的损失总额为93999.81元,而不是判决内容96684元,请求二审法院纠正核减。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四海审判员 贵黎莹审判员 龙声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广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