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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杭州味全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韩仕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味全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韩仕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5827号原告:杭州味全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1261033C,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33号紫金工坊11栋1楼。法定代表人滕以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楠楠,上海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燕,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韩仕飞,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良山,淮安市淮安区范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杭州味全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味全公司)与被告韩仕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味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楠楠、成燕,被告韩仕飞及其代理人张良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味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的财产损失人民币31720.89元;2、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请金额为31767.7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2010年4月29日入职原告处担任业务岗位,双方的劳动合同分别于2013年5月1日和2016年5月1日续签。原告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负责的区域经销商保留的《冷藏品客户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底单与被告向公司递交的签收单底单以及财务系统显示的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此外,被告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单据审核不严且存在补开单据的行为,也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韩仕飞辩称,我只是在原告公司做库管工作,职责就是确保库存无差异,每月都按时通过电脑上报到公司盘点、签呈均无差异,在我职责范围内的单据审核没有差错,也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补开单据行为。我的劳动合同条款、工作职责的内容均没有审核单据的义务,公司每月有专业的稽核人员查核,单据稽核人员没有提出异议。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4月29日入职原告公司,双方于2016年5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营业部门担任库管工作。工作期间,被告及其领导(所长)、公司财务人员均会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客户也会在该单据上签字盖章。该单据记载了客户收到货物的数量,客户盖章联留存于原告财务部门。签收单上的货物均由原告之外的第三方负责运送至客户处。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后向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事项同本案诉请。该委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后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仲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1、原告提交岗位说明书,证明库管的职责范围包括库存进销存账务作业,每日追踪盘盈亏差异,承担盘亏赔偿,月末发起盘点签呈。被告陈述没有看过该说明书;2、原告提交一组手写的进货清单、有人手写签名的签收单,原告陈述系经销商自己对实际进货数量所作的记录。原告另提交其入账的签收单,有经销商签名盖章并有原告所长、会计、库管(即被告)签名的签收单。原告陈述经销商手写的进货清单、签收单是一致的,但与经销商签名盖章的签收单在货物数量上存在重大差异,前者少于后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陈述:对原告所称的经销商手写的进货清单、有经销商签字的签收单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经销商未到庭作证。对有经销商签名盖章的签收单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所称的差异不认可。3、被告提交2016年1-7月由经销商盖章确认的入账到系统的对账单,证明与原告提交的客户盖章的签收单一致,经销商确认了有关数据。对于原告的诉请及相关争议事实,本院一并认定如下:原告未能证明其提交的岗位说明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被告知晓,故对被告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原告入账的签收单有经销商盖章、原告工作人员签名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的所谓经销商自己制作的进货清单、签收单真实性无法判断,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入账的签收单。综上,原告所称的损失无事实依据,无权要求被告赔偿及赔礼道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味全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涛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付陆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