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行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志勇与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勇,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勇,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高剑,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董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玺光、陶利,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刘志勇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行初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审 判 长 张宇声审 判 员 赵春玲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卢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