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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美秀与张其明、张振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秀,张其明,张振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547号原告:黄美秀,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学敏,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明,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被告:张振英,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碧湖万达广场写字楼B栋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5678。主要负责人:林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美秀与被告张振英、张其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黄美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黄美秀因与张振英、张其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黄美秀据此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美秀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黄美秀负担。审判员  林惠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巧华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