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行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与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山东鲁豪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2行初190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新,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继海、孙潍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瑜、于建波,该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人王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闫飞、于彬,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鲁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任维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第三人山东鲁豪工贸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大辛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诗和人民陪审员 袁 敏人民陪审员 马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搜索“”